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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荔)征〔2018〕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12-28 09:20:4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荔)征〔2018〕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8〕91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0578公顷(折合约0.867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荔湾区人民政府二类工业用地复建房(河涌补征)。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南漖自然村东侧(用地四至范围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00009)。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578公顷(折合约0.8670亩),均为其他农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漖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578

土地补偿费

239.4450

13.8399

南漖股份合作经济

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99.5375

11.533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它费用

青苗补偿费

合计0.1166万元,按照实际清点结果,依照《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荔府〔20126号)等的有关规定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0.0578公顷

25.4898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917日至2019118

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李翀,电话:81037744

2019128日至201921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2月20日

 

 

征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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