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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荔)征〔2018〕4号

来源: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12-03 07:14:5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荔)征〔2018〕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859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6799公顷(折合约10.19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12号路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海龙街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7KJ01030037-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6799公顷(折合约10.1985亩),均为耕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水浇地

0.6799

土地补偿费

320.3440

217.8019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

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40.2580

163.351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26.7320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备注

 

   

0.6799公顷

507.8853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8123日至20181214

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20181224日至20181228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1126

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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