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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荔)征〔2018〕3号

来源: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11-08 01:58: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荔)征〔2018〕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8〕74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2401公顷(折合约3.60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隆沙储备地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030004-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401公顷(折合约3.601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建设用地

0.2401

土地补偿费

323.1520

77.5888

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地上附着物(房屋建构筑物除外)补偿费

101.7659万元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0.2401公顷

179.3547万元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8115日至20181116

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20181126日至20181130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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