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荔)征〔2018〕3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荔)征〔2018〕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粤府土审(02)〔2018〕74号文批复,同意将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0.2401公顷(折合约3.60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隆沙储备地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030004-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401公顷(折合约3.6015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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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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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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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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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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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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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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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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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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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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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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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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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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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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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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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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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房屋建构筑物除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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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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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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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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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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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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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1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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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5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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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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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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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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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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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花地街花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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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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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黄昊翔,电话:8182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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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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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