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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173号

来源:广州市白云分局 发布时间:2018-04-13 09:37: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7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46号)同意将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朝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北部水厂返还朝阳村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鸦岗村鸦岗大道南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7KJ0111000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朝阳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0.9758公顷(其中水浇地0.91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1公顷),合计0.975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 

水浇地 

0.5753 

土地补偿费 

 306.5720 

 176.3709 

朝阳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62.7760 

 151.1750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113 

土地补偿费 

262.7760  

 2.9694 

朝阳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262.7760 

  2.969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 

水浇地 

0.3384 

土地补偿费 

 306.5720 

 103.7440 

鸦岗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62.7760 

 88.923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508 

土地补偿费 

262.7760  

 13.3490 

鸦岗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262.7760 

 13.3490 

被安置农业人口 

以上项合计 

552.8501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0.8773万元给朝阳经济联合社,2.4786万元给鸦岗经济联合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朝阳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 

2017年11月14日至 

2017年11月23日 

白云区白云湖国土规划所(联系人:易海燕,联系电话:89676526) 

2017年11月24日至 

2017年11月28日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54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173号征地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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