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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193号

来源: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6-19 09:06: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9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02],同意将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9.358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26.6892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24.9372公顷(其中耕地5.3849公顷、园地17.1143公顷、林地0.2848公顷、养殖水面1.243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9094公顷),建设用地1. 1158公顷,未利用土地0.6362公顷。  

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2.6689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1.8156公顷(其中园地1.2959公顷、林地0.510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9公顷),建设用地0.853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26.6892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耕地

灌溉水田

1.2634

55.5000

70.1187

33.3000

42.0712

112.1899

水浇地

4.1215

55.5000

228. 7433

33.3000

137.2460

365.9893

园地

17.1143

39.9000

682. 8606

28.5000

487. 7576

1170.6182

林地

0.2848

18.5500

5.2830

13.2500

3.7736

9.0566

养殖水面

1.2438

65.5000

81.4689

27.5000

34.2045

115.6734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9094

39.9000

36.2851

28.5000

25.9179

62.2030

建设用地

1.1158

55.0000

61.9269

0

0

61.9269

未利用土地

0.6362

27.7500

17.6546

0

0

17.6546

汇总

26.6892

1915.3119万元

青苗补偿款102.0999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4.3575万元由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2.6689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万元)

安置补助(万元)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园地

1.2959

39.9000

51.7064

28.5000

36.9332

88.6396

林地

0.5108

18.5500

9.4753

13.2500

6.7681

16.2434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0089

39.9000

0.3551

28.5000

0.2537

0.6088

建设用地

0.8533

55.0000

47.3582

0

0

47.3582

汇总

2.6689

152.8500万元

青苗补偿款6.647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0.6810万元由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九如村经济联合社

20171215日至20171229

 

开发区建设局

联系人:汤柱良

电话:82706709

 

20171230日至20181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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