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167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16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40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共0.329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2102公顷(合3.153亩),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70公顷 (合0.105亩)、建设用地0.2032公顷 (合3.048亩)。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0.1195公顷(合1.792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0.0070 |
140.4004 |
0.9828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2032 |
200.5720 |
40.7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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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其他农用地(除养殖水面) |
0.0070 |
100.2860 |
0.7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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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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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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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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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4.4537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66.8947万元,合21.216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75.67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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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合计 |
75.6720 万元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195 |
200.5720 |
23.9684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青苗补助费 |
|
0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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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4.3810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征地补偿费共计38.3494万元,合21.3944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规定的24万元/亩的标准,因此按24万元/亩补足,总额为43.0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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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合计 |
43.020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2017年11月6日至 2017年11月17日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建设办 (联系人:郭炳坚, 联系电话:84721018) |
2017年11月20日至 2017年11月24日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2017年11月6日至 2017年11月17日 |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建设办 (联系人:郭炳坚, 联系电话:84721018) |
2017年11月20日至 2017年11月24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54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