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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云)征〔2019〕26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1 10:30:3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云)征〔2019〕2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145号)同意将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638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从加压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北太公路以南、北二环高速以北、新广从路西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110104,工程编号:2019土23B240)。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土地1.6384公顷(其中水浇地1.61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2公顷),合计共1.6384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1.3144

土地补偿费

225.1920

295.9924

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2.5960

147.9962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215

土地补偿费

168.8940

3.6312

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84.4470

1.815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小计

449.4354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0.2968

土地补偿费

225.1920

66.8370

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2.5960

33.418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057

土地补偿费

168.8940

0.9627

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84.4470

0.48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小计

101.6995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款51.5271万元给营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增加补偿款11.7380万元给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第三经济合作社

2019125日至20191214

太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

涂有德,联系电话:87437357

20191215日至

2019121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14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05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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