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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云)征〔2020〕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2-27 11:44:0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云)征〔2020〕2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0〕3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雄丰村北黄一、北黄二、北卢一、北卢二、徐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29.662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神山工业园北部工业用地储备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110082、2018KJ01110007,工程编号:2019土23B214)。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雄丰村北黄一、北黄二、北卢一、北卢二、徐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9.6623公顷(耕地19.3948公顷、园地0.8062公顷、其他农用地9.2723公顷)、建设用地0.1890公顷,合计共29.6623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1.4365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275.8080

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货 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72.38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园地

0.7802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12.3488

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93.624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养殖水面

0.1291

土地补偿费

216.0000

27.8856

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96.0000

12.3936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1442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20.7648

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7.304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732.5088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黄一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2.5325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486.2400

雄丰村北黄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303.90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园地

0.0260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3.7440

雄丰村北黄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3.12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养殖水面

3.3041

土地补偿费

216.0000

713.6856

雄丰村北黄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96.0000

317.1936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1360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9.5840

雄丰村北黄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6.32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1863.7872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0.0244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4.6848

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2.928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养殖水面

2.3318

土地补偿费

216.0000

503.6688

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96.0000

223.8528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743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0.6992

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8.916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754.7496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1.6195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310.9440

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94.34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915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3.1760

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0.98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529.4400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

养殖水面

0.9998

土地补偿费

216.0000

215.9568

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96.0000

95.9808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311.9376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浇地

9.1474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1756.3008

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097.688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养殖水面

0.8149

土地补偿费

216.0000

176.0184

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96.0000

78.2304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7718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11.1392

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92.616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3311.992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田

1.0794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207.2448

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

货 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29.528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880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2.6720

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0.560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建设用地

0.0722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13.8624

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

小计

373.8672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田

0.8152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156.5184

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97.824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876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12.6144

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10.512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建设用地

0.1168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22.4256

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

小计

299.8944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水田

2.7399

土地补偿费

192.0000

526.0608

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共有)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328.788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其他农用地

0.2992

土地补偿费

144.0000

43.0848

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共有)

安置补助费

120.0000

35.9040

被安置农民人口

小计

933.8376

 

 

总计

9112.0152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1.8412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经济合作社、25.771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黄一经济合作社、32.1375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黄二经济合作社、26.131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一经济合作社、2.9994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69.2487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3.4789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徐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丰村北卢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雄丰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浦村塘边、雄丰村北黄一、北黄二、北卢一、北卢二、徐宅经济合作社

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6日

江高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志权,联系电话:36163411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6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0〕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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