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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云)征〔2020〕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5:3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云)征〔2020〕5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0〕7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联合社、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21.621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云区轨道交通沿线亭岗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2018KJ01110102,工程编号:2020土23B05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2.9509公顷(水浇地0.7461公顷、园地0.3098公顷、养殖水面1.78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0公顷、建设用地0.0731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0.2551公顷(养殖水面0.2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0.9066公顷(养殖水面0.87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2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1150公顷(水田2.9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8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0.8001公顷(水田4.3157公顷、水浇地3.4178公顷、园地1.0980公顷、养殖水面0.6917公顷、其他农用地0.9233公顷、建设用地0.3536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0.3307公顷(水田0.28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6公顷);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3.2632公顷(水浇地0.0262公顷、园地0.0275公顷、养殖水面3.1934公顷、建设用地0.0149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合计共21.6216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2019登记10800024)

水浇地

0.7461

土地补偿费

350.364

261.4066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163.379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0.3098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94.9749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67.839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1.7839

土地补偿费

350.364

625.0143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390.6340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380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11.6496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8.321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731

土地补偿费

350.364

25.6116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货币

小计

1648.8304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穗集有(2012)第10003507号)

养殖水面

0.2480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86.8903

石门街红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54.306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71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2.1766

石门街红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1.554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小计

144.9280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穗集有(2015)第10000054号)

养殖水面

0.8784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307.7597

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192.349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282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8.6452

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6.175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小计

514.9299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穗集有(2012)第10002235号)

水田

2.9182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1022.4322

石门街红星村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639.020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968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60.3327

石门街红星村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43.0948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小计

1764.8798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480003、32、33、34、35、36、37、38、39、40、41、42号)

水田

4.3157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1512.0659

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945.041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水浇地

3.4178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1197.4741

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748.421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1.0980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336.6122

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240.437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0.6917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242.3468

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151.466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9233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283.0547

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202.181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3536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123.8887

石门街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

货币

小计

5982.9908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穗集有(2012)第10002218号)

水田

0.2871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100.5895

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62.868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436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13.3664

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9.547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小计

186.3717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2019登记10800023;穗集有(2012)第10003636号)

水浇地

0.0262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9.1795

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5.7372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0.0275

土地补偿费

306.5685

8.4306

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6.0219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3.1934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1118.8524

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8.9775

699.2827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0.0149

土地补偿费

350.3640

5.2204

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012

土地补偿费

175.1820

0.2102

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货币

小计

1852.9349

总计

12095.8655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33.1826万元给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增加0.4790万元给红星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1.8321万元给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10.6702万元给红星村第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173.0662万元给红星村第四、五、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2.1273万元给红星村第十二、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7.0891万元给红星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联合社、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经济合作社、红星经济联合社、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 3月18日

白云湖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匡凤山,联系电话:89676526)

2020年 3月 18日至2020年3月 28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0〕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28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云)征〔2020〕5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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