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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云)征〔2020〕2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4-01 17:25:3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云)征〔2020〕2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0〕6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65.350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丰应急填埋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四至范围详见附图,案号:10CH88200311000018,用地方案号:1110702017000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3.0621公顷(耕地2.3786公顷、园地13.5235公顷、林地40.8094公顷、其他农用地6.3506公顷)、建设用地2.1539公顷,未利用地0.1349公顷,合计共65.3509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园地

0.3901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76.8665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54.9046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0.6859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135.1518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96.5370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1.1671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295.6743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164.263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097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1.3652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84.4470

0.8191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0.0184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4.6615

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830.2435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田

0.1104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27.9688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15.5382

被安置农业人口

水浇地

0.3822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96.8269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53.7927

被安置农业人口

旱地

0.0641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16.2392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68.8940

9.021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10.7580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2119.7886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1514.1347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13.0678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2574.9185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1839.227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1913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48.4641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26.9245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1.2616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177.5639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84.4470

106.5383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1.0283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260.5106

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8887.4583



广州市白云区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园地

0.0041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0.8079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0.5771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1.9068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375.7216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268.372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0438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6.1646

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84.4470

3.698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小计

655.3426



广州市白云区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浇地

0.1970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49.9082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27.726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1.9527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384.7659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274.8328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5.4982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1083.3818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773.8442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1.3881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351.6626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195.3681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1.7085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240.4628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84.4470

144.277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0.1656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41.9533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未利用地

0.0194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2.7305

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3570.9147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水浇地

1.6249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411.6538

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228.6966

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0.3058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60.2557

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43.0398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18.9650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3736.9205

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2669.2289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0636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16.1125

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8.951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4001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56.3121

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84.4470

33.7872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0.9412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238.4445

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7503.4030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园地

0.1128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22.2265

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15.8760

被安置农业人口

林地

0.6857

土地补偿费

197.0430

135.1124

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140.7450

96.508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1168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16.4390

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

84.4470

9.863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0.0004

土地补偿费

253.3410

0.1013

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未利用地

0.1155

土地补偿费

140.7450

16.2560

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小计

312.3834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征地补偿款21.4565万元给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征地补偿款1186.4292万元给太和镇兴丰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征地补偿款77.6699万元给太和镇兴丰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征地补偿款527.6478万元给太和镇穗丰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征地补偿款859.3220万元给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另增加征地补偿款74.3116万元给太和镇穗丰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穗丰村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经济合作社

2020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

太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联系人:谭建平,联系电话:87437357)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20〕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云)征〔2020〕23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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