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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增)征〔2020〕1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4-09 17:41:1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0〕1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字〔2020〕10号),同意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经济合作社、背阴村柴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622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8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经济合作社、背阴村柴厂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社、背阴村柴厂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9791 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9790公顷(耕地0.2476公顷、园地2.6527公顷、林地0.04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96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4.643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6431公顷(耕地0.1209公顷、园地3.2431公顷、林地1.267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2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征收九陂村新屋、上围社、背阴村柴厂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总面积2.9791 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2476

43.7000

10.8201

26.2200

6.4921

17.3122

园地

2.6527

31.4300

83.3744

22.4500

59.5531

142.9275

林地

0.0491

14.7000

0.7218

10.5000

0.5156

1.2374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296

31.4300

0.9303

22.4500

0.6645

1.5948

建设用地

0.0001

43.7000

0.0044

0

0

0.0044

汇总

2.9791

163.0763(万元)

  青苗补偿费134.055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4.6865万元,由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社、背阴村柴厂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征收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共4.643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1209

43.7000

5.2833

26.2200

3.1700

8.4533

园地

3.2431

31.4300

101.9306

22.4500

72.8076

174.7382

林地

1.2671

14.7000

18.6264

10.5000

13.3046

31.9310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120

31.4300

0.3772

22.4500

0.2694

0.6466

汇总

4.6431

215.7691(万元)

  青苗补偿费208.9395万元,由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份。

  该批次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0.7622公顷,经当地人民政府已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一致,留用地按444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派潭镇上九陂村新屋、上围经济合作社、背阴村柴厂经济合作社

2020年4月9日

2020年4月18日

派潭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何志忠

电话:82841259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4月23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9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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