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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从化)征〔2020〕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0-05-14 08:56:3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从化)征〔2020〕1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19〕197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牛心岭村、何家埔村、黄溪村、格塘村、连塘村、银林村、木棉村、西湖村、井岗村、钟楼村、街口街大凹村、石潭村、城南村地段共26 .940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街口至花都北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大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大凹经济联合社;石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城南村洪山围经济合作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大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大凹经济联合社;石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城南村洪山围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889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街口街石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139

土地补偿费

75.6000

1.0508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13.4000

1.5763


园地

0.2848

土地补偿费

63.0000

17.9424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35.8848


其他农用地

0.0198

土地补偿费

63.0000

1.2474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2.4948


建设用地

0.0942

土地补偿费

189.0000

17.8038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0.3151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98.3154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街口街大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从化区街口街大凹经济联合社

园地

0.4207

土地补偿费

63.0000

26.5041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53.0082

其他农用地

0.0539

土地补偿费

63.0000

3.3957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6.7914

建设用地

0.0008

土地补偿费

189.0000

0.1512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4.238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04.0886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街口街城南村洪山围经济合作社

园地

0.0015

土地补偿费

63.0000

0.094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26.0000

0.1890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045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0.3285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大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大凹经济联合社;石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城南村洪山围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大凹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大凹经济联合社;石潭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城南村洪山围经济合作社

2020年1月15日

2020年1月24日

从化区街口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欧阳锦林,联系电话:13602214448)

2020年1月31日至

2020年2月4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9〕19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2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附图: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0〕1号、2号)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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