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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69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9-12 15:36:2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4〕6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76号文),需将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民主村、鸭湖村属下的集体土地5.0577公顷(合75.865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G08-QCC13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民主村、鸭湖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的集体土地2.8681公顷(合43.0215亩),其中园地0.1879公顷(合2.8185亩),林地0.2754公顷(合4.1310亩),养殖水面2.4048公顷(合36.0720亩)。

  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的集体土地1.4405公顷(合21.6075亩),其中耕地0.0199公顷(合0.2985亩),园地0.0007公顷(合0.0105亩),林地0.0158公顷(合0.2370亩),养殖水面1.4041公顷(合21.0615亩)。

  花都区炭步镇鸭湖村的集体土地0.7491公顷(合11.2365亩),其中耕地0.0071公顷(合0.1065亩),园地0.1150公顷(合1.7250亩),林地0.0028公顷(合0.0420亩),养殖水面0.6242公顷(合9.363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步云村

征地补偿费

园地

0.1879

75.3090

14.1505

步  云

货币

林地

0.2754

69.5160

19.1447

养殖水面

2.4048

86.8950

208.9651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

补偿费

2.8681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242.2604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民主村

征地补偿费

耕地

0.0199

92.6880

1.8445

民  主  村

货币

园地

0.0007

75.3090

0.0527

林地

0.0158

69.5160

1.0984

养殖水面

1.4041

86.8950

122.0093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

补偿费

1.4405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25.0049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鸭湖村

征地补偿费

耕地

0.0071

92.6880

0.6581

 鸭  湖   村

货币

园地

0.1150

75.3090

8.6605

林地

0.0028

69.5160

0.1946

养殖水面

0.6242

86.8950

54.2399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

补偿费

0.7491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63.753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炭步镇步云村、民主村、鸭湖村

2014年9月13日至

2014年9月22日

炭步国土所

(联系人:龙记坤;

联系电话:86843483)

2014年9月23日至

2014年9月27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17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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