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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4〕6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4-09-10 15:35:3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4〕6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7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象山村属下的集体土地25.4583公顷(合381.874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东镇历史留用地集中安置区。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象山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的集体土地19.2633公顷(合288.9495亩),其中耕地6.7968公顷(合101.9520亩),园地9.0761公顷(合136.1415亩),林地1.9443公顷(合29.1645亩),养殖水面0.0182公顷(合0.2730亩),其他农用地0.9412公顷(合14.1180亩),建设用地0.4867公顷(合7.3005亩)。

  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的集体土地6.1950公顷(合92.9250亩),其中耕地0.0004公顷(合0.0600亩),园地0.1332公顷(合1.9980亩),林地0.0022公顷(合0.0330亩),养殖水面0.6405公顷(合9.6075亩),其他农用地0.2208公顷(合3.3120亩),未利用地5.1980公顷(合77.96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南  溪    村

征地补偿费

园地

9.0761

92.6880

841.2455

南        溪               村

货币

耕地

6.7968

121.6530

826.8511

其他农用地

0.9412

63.7230

59.9761

林地

1.9443

63.7230

123.8966

养殖水面

0.0182

133.2390

2.4249

建设用地

0.4867

92.6880

45.1112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19.2633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1899.5054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象  山    村

征地补偿费

园地

0.1332

92.6880

12.3460

象        山        村

货币

耕地

0.0004

121.6530

0.0487

其他农用地

0.2208

63.7230

14.0701

林地

0.0022

63.7230

0.1402

养殖水面

0.6405

133.2390

85.3396

未利用地

5.1980

63.7230

331.2322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6.1950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443.176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花东镇    南溪村、象山村

2014年9月11日至

2014年9月20日

花东国土所

(联系人:龚远光;

联系电话:86765666)

2014年9月21日至

2014年9月25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7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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