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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10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8-12 16:22:5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5〕10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488号文),需将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属下的集体土地6.1613公顷(合92.419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东镇四联村的集体土地6.1613公顷(合92.4195亩),其中耕地0.5651公顷(合8.4765亩),园地3.5911公顷(合53.8665亩),林地0.3807公顷(合5.7105亩),养殖水面0.8603公顷(合12.9045亩),其他农用地0.3884公顷(合5.826亩),建设用地0.3757公顷(合5.63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四联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5651

85.95

48.5704

四联村

货币

园地

3.5911

68.76

246.9241

林地

0.3807

34.38

13.0885

养殖水面

0.8603

108.87

93.6609

其他农用地

0.3884

34.38

13.3532

建设用地

0.3757

85.95

32.2915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5651

34.38

19.4282

园地

3.5911

28.65

102.8851

林地

0.3807

28.65

10.9071

养殖水面

0.8603

28.65

24.6476

其他农用地

0.3884

28.65

11.1277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6.1613

参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616.8843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

2015年8月13日至

 2015年8月22日

花东国土所

(联系人:龚远光;

联系电话:86765666)

2015年8月23日至

 2015年8月27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48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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