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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9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9-08 11:36:1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6〕9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251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居委属下的集体土地0.3376公顷(合5.0640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分水林场附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狮岭镇居委,集体用地合计0.3376公顷(5.0640亩),其中园地0.1279公顷(1.9185亩),林地0.0119公顷(0.1785亩),其他农用地0.1029公顷(1.5435亩),养殖水面0.0949公顷(1.42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狮岭镇居委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1279

54.60

6.9833

狮岭镇居委

货币

林地

0.0119

39.00

0.4641

其他农用地

0.1029

39.00

4.0131

养殖水面

0.0949

78.00

7.4022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1279

39.00

4.9881

林地

0.0119

23.40

0.2785

其他农用地

0.1029

23.40

2.4079

养殖水面

0.0949

39.00

3.7011

其他费用

0.3376


1.8506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32.088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狮岭镇居委

2016年9月9日至

2016年9月18日

狮岭国土所

(联系人:常湘林;

联系电话:86846147)

2016年9月19日至

2016年9月23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25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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