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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7〕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7-01-18 16:45:4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657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属下的集体土地28.6264公顷(合429.396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G09-QCC01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的集体土地合计28.6264公顷(合429.396亩),耕地21.5925公顷(合323.8875亩),坑塘水面6.0417公顷(合90.6255亩),其他农用地0.968公顷(合14.52亩),建设用地0.0242公顷(合0.36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

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1.5925

80.1600

1730.8548

货币

坑塘水面

6.0417

80.1600

484.3027

其他农用地

0.9680

80.1600

77.5949

建设用地

0.0242

120.2400

2.9098

安置补偿费

耕地

21.5925

40.0800

865.4274

坑塘水面

6.0417

40.0800

242.1513

其他农用地

0.9680

40.0800

38.7974

其他费用

28.6264


1376.8153

合计

4818.853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炭步镇石湖村

2017年1月19日至

2017年1月28日

炭步国土所

(联系人:朱琼;

联系电话:86843483)

2017年1月29日至

2017年2月2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65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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