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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2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03-15 15:56:2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3〕2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38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平西村,狮岭镇罗仙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8.0763公顷(合271.144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平西村,狮岭镇罗仙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的集体土地9.0064公顷(合135.0960亩)。其中耕地1.2828公顷(合19.2420亩),园地6.7928公顷(合101.8920亩),其他农用地0.4004公顷(合6.0060亩),养殖水面0.5304公顷(合7.9560亩)。

  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的集体土地9.0569公顷(合135.8535亩)。其中耕地1.3902公顷(合20.8530亩),园地7.2336公顷(合108.5040亩),其他农用地0.1520公顷(合2.2800亩),养殖水面0.2811公顷(合4.2165亩)。

  花都区狮岭镇罗仙村的集体土地0.0130公顷(合0.1950亩)。其中耕地0.0101公顷(合0.1515亩),园地0.0002公顷(合0.0030亩),养殖水面0.0027公顷(合0.04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山镇洛场村

征地

补偿费

耕地

1.2828

59.8884

76.8249

洛场村

货币

园地

6.7928

49.9070

339.0083

其他农用地

0.4004

39.9256

15.9862

养殖水面

0.5304

64.8791

34.4119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9.0064

337.740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803.9713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山镇平西村

征地

补偿费

耕地

1.3902

59.8884

83.2569

平西村

货币

园地

7.2336

49.9070

361.0073

其他农用地

0.1520

39.9256

6.0687

养殖水面

0.2811

64.8791

18.2375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9.0569

475.4873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944.0577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狮岭镇罗仙村

征地

补偿费

耕地

0.0101

59.8884

0.6048

罗仙村

货币

园地

0.0002

49.9070

0.0100

养殖水面

0.0027

64.8791

0.1752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0130

0.6825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472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山镇洛场村、平西村

2013年3月16日至

2013年3月25日

花山国土所

(联系人:孔祥铃;

联系电话:86941251)

2013年3月26日至

2013年3月30日

狮岭镇罗仙村

2013年3月16日至

2013年3月25日

狮岭镇国土所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86846147)

2013年3月26日至

2013年3月3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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