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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埔征〔2021〕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2-24 10:00:4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埔征〔20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23)〔2021〕01号文批复《关于审批广州市黄埔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0〕696号),需将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6.2150公顷(耕地0.0001公顷、园地1.7133公顷、林地2.8768公顷、养殖水面0.31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3066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0.04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410公顷、未利用地0.0219公顷,以上合计6.558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0.5888顷、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黄埔区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0.5888顷、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6.494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955.3359

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其他补助费用

254.7258

以上各项合计

1210.0617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

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5日

龙湖街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大圹面第二、大圹面第三、大埔第一、大埔第二、上境第一、上境第二、上境第三、上境第四、下境第一、下境第二、下境第三、下境第四、下境第五、下境第六、下境第七、竹园第一、竹园第二、竹园第三、竹园第四经济合作社

2021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9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埔征〔2021〕2号附图.png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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