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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增)征〔2021〕1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29 18:18:1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1〕1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28号),同意派潭镇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西头经济合作社、东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109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9年度第六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派潭镇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西头经济合作社、东头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派潭镇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西头经济合作社、东头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总面积6.1095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4150公顷(耕地1.3044公顷、园地2.0739公顷、林地0.530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59公顷),建设用地1.0434公顷,未利用地0.651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派潭镇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向阳、西头、东头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共5.554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4.3958公顷(耕地1.3044公顷,园地2.0739公顷,林地0.5308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859公顷),建设用地0.5844公顷,未利用土地0.574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耕地

水浇地

1.3044

67.5

88.0470

67.5

88.0470

176.0940

园地

2.0739

67.5

139.9882

67.5

139.9883

279.9765

林地

0.5308

67.5

35.8290

67.5

35.8290

71.6580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4859

67.5

32.7982

67.5

32.7982

65.5964

建设用地

0.5844

67.5

39.4470

67.5

39.4470

78.8940

未利用土地

0.5747

67.5

38.7923

67.5

38.7923

77.5846

汇总

5.5541

749.8035(万元)

  青苗补偿费366.5706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向阳、西头、东头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清点确认后按确认情况进行实际补偿。

  2、征收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向阳、西头、东头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共0.555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0200公顷(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0公顷),建设用地0.4590公顷,未利用土地0.0764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200

67.5

1.35

67.5

1.35

2.7

建设用地

0.4590

67.5

30.9825

67.5

30.9825

61.965

未利用土地

0.0764

67.5

5.157

67.5

5.157

10.314

汇总

0.5554

74.979(万元)

  青苗补偿费36.6564万元,由广州市增城区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向阳、西头、东头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清点确认后按确认情况进行实际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派潭镇大埔村经济联合社、潮阳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西头经济合作社、东头经济合作社

2021年4月28日

2021年5月7日

派潭镇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石峰

电话: 82821357

2021年5月8日

2021年5月12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8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征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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