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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从化)征〔2021〕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05-11 15:41: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市 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从化)征〔2021〕7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委)〔2021〕5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三坪、头坪、杨梅冚经济合作社、岐田村岐南、岐中、岐东、岐西一、岐西二、岐山、岐坑经济合作社、石咀村恒咀、大楼、瓦厂、东坑、田心、新屋、秧坎经济合作社、水西村山早园、中闸、秧坎、北闸、南闸、禾塘经济合作社、鳌头镇五丰村大冚、禾燎、老鸦山、里溪、里鱼、鲶鱼塘、石龙、元一、元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经济联合社、象新村前江、余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经济联合社属下共59.665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至连州高速公路花都至从化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三坪、头坪、杨梅冚经济合作社、岐田村岐南、岐中、岐东、岐西一、岐西二、岐山、岐坑经济合作社、石咀村恒咀、大楼、瓦厂、东坑、田心、新屋、秧坎经济合作社、水西村山早园、中闸、秧坎、北闸、南闸、禾塘经济合作社、鳌头镇五丰村大冚、禾燎、老鸦山、里溪、里鱼、鲶鱼塘、石龙、元一、元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经济联合社、象新村前江、余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经济联合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三坪、头坪、杨梅冚经济合作社、岐田村岐南、岐中、岐东、岐西一、岐西二、岐山、岐坑经济合作社、石咀村恒咀、大楼、瓦厂、东坑、田心、新屋、秧坎经济合作社、水西村山早园、中闸、秧坎、北闸、南闸、禾塘经济合作社、鳌头镇五丰村大冚、禾燎、老鸦山、里溪、里鱼、鲶鱼塘、石龙、元一、元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经济联合社、象新村前江、余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经济联合社等集体土地共59.66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三坪、头坪、杨梅冚经济合作社

耕地

1.0829

土地补偿费

75.0000

81.217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1.5000

66.5984

园地

1.2874

土地补偿费

42.0000

54.0708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21.6593

林地

13.4372

土地补偿费

38.2200

513.5698

安置补助费

98.2800

1320.6080

其他农用地

1.8583

土地补偿费

42.0000

78.0486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75.6094

建设用地

0.0159

土地补偿费

136.5000

2.1704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29.974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943.5262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岐田村岐南、岐中、岐东、岐西一、岐西二、岐山、岐坑经济合作社

园地

0.1920

土地补偿费

42.0000

8.064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8.1440

林地

0.5505

土地补偿费

38.2200

21.0401

安置补助费

98.2800

54.1031

其他农用地

0.0641

土地补偿费

42.0000

2.6922

安置补助费

94.5000

6.0576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8.3168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138.4178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石咀村恒咀、大楼、瓦厂、东坑、田心、新屋、秧坎经济合作社

耕地

0.0888

土地补偿费

75.0000

6.660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1.5000

5.4612

园地

1.4367

土地补偿费

42.0000

60.3415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35.7682

林地

0.5447

土地补偿费

38.2200

20.8184

安置补助费

98.2800

53.5331

其他农用地

0.7752

土地补偿费

42.0000

32.5584

安置补助费

94.5000

73.2564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85.362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473.7592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水西村山早园、中闸、秧坎、北闸、南闸、禾塘经济合作社

园地

0.0104

土地补偿费

42.0000

0.4369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4.5000

0.9828

林地

5.1161

土地补偿费

38.2200

195.5373

安置补助费

98.2800

502.8103

其他农用地

0.0061

土地补偿费

42.0000

0.2562

安置补助费

94.5000

0.5765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53.9780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854.578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五丰村大冚、禾燎、老鸦山、里溪、里鱼、鲶鱼塘、石龙、元一、元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经济联合社

耕地

1.2343

土地补偿费

75.0000

92.5725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61.5000

75.9095

园地

1.5830

土地补偿费

42.0000

66.4860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49.5935

林地

15.6772

土地补偿费

38.2200

599.1826

安置补助费

98.2800

1540.7552

其他农用地

1.1870

土地补偿费

42.0000

49.8540

安置补助费

94.5000

112.1715

建设用地

0.0059

土地补偿费

136.5000

0.8054

未利用地

0.0128

土地补偿费

136.5000

1.7472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031.5216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3720.5990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收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余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经济联合社

园地

0.0895

土地补偿费

42.0000

3.7590

被征地村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4.5000

8.4578

林地

12.8467

土地补偿费

38.2200

491.0009

安置补助费

98.2800

1262.5737

其他农用地

0.5629

土地补偿费

42.0000

23.6418

安置补助费

94.5000

53.1941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59.0235

土地承包者、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2301.6508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三坪、头坪、杨梅冚经济合作社、岐田村岐南、岐中、岐东、岐西一、岐西二、岐山、岐坑经济合作社、石咀村恒咀、大楼、瓦厂、东坑、田心、新屋、秧坎经济合作社、水西村山早园、中闸、秧坎、北闸、南闸、禾塘经济合作社、鳌头镇五丰村大冚、禾燎、老鸦山、里溪、里鱼、鲶鱼塘、石龙、元一、元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经济联合社、象新村前江、余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等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丁坑村三坪、头坪、杨梅冚经济合作社、岐田村岐南、岐中、岐东、岐西一、岐西二、岐山、岐坑经济合作社、石咀村恒咀、大楼、瓦厂、东坑、田心、新屋、秧坎经济合作社、水西村山早园、中闸、秧坎、北闸、南闸、禾塘经济合作社、鳌头镇五丰村大冚、禾燎、老鸦山、里溪、里鱼、鲶鱼塘、石龙、元一、元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五丰经济联合社、象新村前江、余北经济合作社;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经济联合社

2021年5月9日至

2021年5月18日

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谢文              勇,联系电话:13602215250)

2021年5月19日至

2021年5月   2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委)〔2021〕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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