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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海征〔2021〕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6:41:1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海征〔202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1〕67号),将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866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石榴岗南侧台涌地块(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8662公顷,其中农用地3.3797公顷(耕地1.7859公顷、林地0.4226公顷、其他农用地1.1712公顷),建设用地0.4360公顷,未利用地0.050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小计(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耕地

水浇地

0.5174

376.3500

194.7235

376.3500

194.7235

389.4470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置换物业

其他农用地

0.0217

376.3500

8.1668

376.3500

8.1668

16.3336

建设用地

0.0019

376.3500

0.7151

376.3500

0.7151

1.4302

未利用地

0.0275

376.3500

10.3496

376.3500

10.3496

20.6992

小   计

0.5685

——

427.9100

——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耕地

水浇地

0.8455

376.3500

318.2039

376.3500

318.2039

636.4078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置换物业

林地

0.4050

376.3500

152.4218

376.3500

152.4218

304.8436

其他农用地

0.3767

376.3500

141.7710

376.3500

141.7710

283.542

建设用地

0.1251

376.3500

47.0814

376.3500

47.0814

94.1628

未利用地

0.0221

376.3500

8.3173

376.3500

8.3173

16.6346

小   计

1.7744

——

1335.5908

——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耕地

水浇地

0.0051

376.3500

1.9194

376.3500

1.9194

3.8388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置换物业

其他农用地

0.7640

376.3500

287.5314

376.3500

287.5314

575.0628

未利用地

0.0009

376.3500

0.3387

376.3500

0.3387

0.6774

小   计

0.7700

——

579.5790

——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耕地

水浇地

0.4179

376.3500

157.2767

376.3500

157.2767

314.5534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五经济合作社

置换物业

林地

0.0176

376.3500

6.6238

376.3500

6.6238

13.2476

其他农用地

0.0088

376.3500

3.3119

376.3500

3.3119

6.6238

建设用地

0.3090

376.3500

116.2921

376.3500

116.2921

232.5842

小   计

0.7533

——

567.0090

——

合   计

3.8662

——

2910.0888

——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以量换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方式以被征收地块的土地面积按1:0.2的比例置换为商业物业建筑面积,置换的商业物业在本次征地项目范围内安置。因此,上述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参照海珠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测算,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补偿款。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于本次征收土地采取“以量换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方式以被征收地块的土地面积按1:0.2的比例置换为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以量换地”的标准已包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措施及时间

  (一)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置换物业的方式兑现,置换补偿的商业物业自征地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年内完成交付。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社会保障费用在本项目获批后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发放。

  (三)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0.3866公顷(3866平方米)留用地以分散留地、置换物业方式兑现。其中3791.8平方米留用地以分散留地形式兑现,目前已落实到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规划建用字〔2017〕252号);剩余74.2平方米留用地以置换物业方式兑现,具体物业兑现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五(一)款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1〕6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公告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不少于三十日)。

  八、联系方式: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联系电话:34381676。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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