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前公〔2021〕29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花都G12—HD03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G12—HD03地块)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G12—HD03地块)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经济联合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土地9.3804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9467公顷、园地6.2355公顷、林地0.4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713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广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花都G12—HD03地块)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G12—HD03地块)。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按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9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9.3804公顷)的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在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同步报批。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143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231.6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1年7月14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国土规划征预字〔2021〕137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由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新杰,联系电话:020-86761968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33号花东镇人民政府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G12—HD03地块)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G12—HD03地块)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花都G12—HD03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