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字〔2023〕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3〕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1号)],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991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大岗镇新联一村、新联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9914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5.9551公顷(耕地0.1109公顷、园地0.2384公顷、林地0.0532公顷、其他农用地5.5526公顷),建设用地0.0159公顷,未利用地0.0204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5.9710公顷(耕地0.1109公顷、园地0.2384公顷、林地0.0532公顷、其他农用地5.5685公顷),未利用地0.0204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1月13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岗镇新联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大岗镇新联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大岗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20)84932248)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20)39053913)。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