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征补充〔2024〕7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4〕7号
2024年2月6日,我区发布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4〕11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方案号:2023KJ01140066),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平东村经济联合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庆隆经济合作社;平山村上村经济合作社、下村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41.9688公顷。现对《公告》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二点调整为“(二)拟征收花山镇洛场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经济联合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25.5461公顷(383.1915亩)。其中农用地12.0643公顷(180.9645亩),含耕地0.1001公顷(1.5015亩);建设用地13.4818公顷(202.22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三点调整为“(三)拟征收花山镇平东村经济联合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庆隆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5.9549公顷(239.3235亩)。其中农用地1.9024公顷(28.536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14.0525公顷(210.787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原《公告》中的第四条第一点调整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240万/公顷。”
四、原《公告》中的第六条第三点调整为“(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347.2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五、原《公告》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三条第二点、第三点和第六条第三点社会保障费用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六、原《公告》附件2《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第二条征地社保费筹集及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七、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八、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五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