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字〔2024〕2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4〕2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58号)],同意将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4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岗镇放马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大岗镇放马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443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0.1574公顷(含耕地0.1326公顷)、建设用地0.086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1583公顷(含耕地0.1326公顷)、建设用地0.0860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按相关规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该批次用地不需由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安排留用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8月19日。
(二)实施安排:请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等到大岗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20-84932248),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20-39053913)。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5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