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5)〔2024〕6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开规划资源报〔2024〕103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穗南府报〔2024〕 7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1.4715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东涌镇万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4715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1.471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1.471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五、请你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穗人社审字〔2010〕154 号)。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下载:农用地转用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