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的函》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7〕148号)
白云、增城、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我市上报的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广州段建设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7〕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白云区、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到我委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粤征审〔2016〕060、061、065号)。
二、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三、请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四、白云区、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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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士资源部 关于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广州段 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7〕11号)
附件3:国土资源部关于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