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5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办〔2017〕228号)
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海珠区201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穗国房海报〔2016〕92号)上报了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委将其调整为“广州市2015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5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17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委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该用地作为被征地村的经济发展留用地,按规定不再安排留用地,被征地村已出具不再申请该项目留用地的证明。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 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