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的批复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313号)
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以《关于审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7〕236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18〕26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南人社审字〔2018〕1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按承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要求。
三、庙南村留用地已在粤国土资(建)字〔2013〕1080号中落实解决。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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