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南沙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房南报〔2015〕144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南沙区黄阁镇莲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1.9217公顷。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代章)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