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5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规划函〔2016〕1583号)
花都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15年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花国房字〔2016〕35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你区花东镇、狮岭镇地段国有农用地13.4079公顷(园地4.8914公顷、林地7.7260公顷,其他农用地0.7905公顷(含可调整养殖水面0.0031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意使用花东镇、狮岭镇地段国有建设用地0.139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099公顷。上述土地在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花都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0.0031公顷(报备编号:44088220100038)。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批复后按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国土资源厅,市财政局,本委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土地规划编制中心。
一书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