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函[2011]680号)
花都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花都区2009年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花国房字〔2009〕313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该批次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14.6183公顷,连同经广州市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0.1308公顷,合计14.7491公顷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征地结案审查;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通知用地单位向拆迁部门申办拆迁结案手续。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工作。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