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599号)
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以《关于审批广州开发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国规报〔2018〕108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委将其编为“广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17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18〕86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征地社保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
(五)督促相关单位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该批次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被征地村留用地在(粤国土资(建)字〔2013〕1111号)中落实解决。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