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580号)
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荔湾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荔国规报〔2018〕113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委将其编为“广州市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18〕94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7〕175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该批次用地位于广州市大坦沙岛更新改造范围内,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大坦沙岛地区更新改造规划的批复》(穗旧改复〔2012〕11号)“本改造规划批复后,河沙村、西郊村和坦尾村不得再独立申请使用留用地”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单位已出具不再申请留用地的证明。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