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233号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审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8〕32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19〕52号)转发给你分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南人社审字〔2016〕31号,穗南人社审字〔2017〕21号,穗南人社审字〔2018〕2号、4号、6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东涌镇太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留用地在本批次用地内一并报批,按规定不再安排留用地;横沥镇庙南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在广州市南沙区201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2013〕1018号)中落实解决;万顷沙镇沙尾一经济联合社在广州市南沙区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2015〕1118号)中落实解决;拟征收横沥镇前进经济联合社、大岗镇南顺二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土地为返还的村留用地,不再安排留用地,被征地村已出具不再申请该项目留用地的证明。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