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穗国土规划函〔2018〕925号)
南沙区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南国规报〔2018〕15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你区珠江街五至九涌地段珠江华侨农场、政府控制性的国有农用地26.6009公顷(耕地17.8648公顷、园地6.1301公顷、养殖水面1.543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06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9093公顷、未利用地1.5562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29.0664公顷。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南沙区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耕地储备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0000201807678167)补充耕地,已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的要求,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