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1〕64号
花都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花报〔2020〕67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1〕25号)转发给你分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指导相关单位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开展征地补偿工作,并开展批后实施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8〕125号、穗人社审字〔2020〕39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平东村留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府土审(02)〔2019〕147号)中落实解决。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空港经济区)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