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第九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0〕186号)
荔湾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荔湾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荔报〔2020〕36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我局将其编为“广州市2009年度第九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地已获批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第九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0〕104号)转发给你分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9〕263)。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
三、该批次用地属于公益事业建设,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展城中村改造,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同意不安排留用地,被征地村社已出具不再申请该项目留用地的证明。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局开发利用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第九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