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穗规划资源(用地)批〔2023〕103号)
荔湾区分局:
你分局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关于上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号线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荔报〔2023〕53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已获得省政府批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号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局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留存记录。
(二)指导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征地补偿登记和协议等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由区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充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和开展批后实施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粤征审〔2023〕55号)。
二、请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登记,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缴交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进行批后实施审查后积极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号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