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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九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2〕7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2-05-25 16:25: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广州市南沙区2020年度第九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南报〔2022〕18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大井、东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841公顷(耕地0.6292公顷、园地0.0764公顷、林地0.0237公顷、其他农用地0.55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0016公顷,以上合计1.285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南沙区人民政府控制的国有农用地2.4186公顷(园地0.5387公顷、其他农用地1.87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未利用地0.005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3.709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南沙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10610164),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交通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区县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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