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号: | 无 | 标题: |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花国土征预字〔2012〕43号) |
来源: | L--利用处 | 发布时间: | 2012-09-09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收回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东省花都区赤坭镇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收回土地的规划用途:110千伏集益变电站(供电用地U12)。
三、拟收回土地面积:0.5294公顷(合7.9410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收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收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收回国有农场的单位﹑职工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情况和参照花都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收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场和农场职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场及农场职工在拟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汤健,联系电话:020-3693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