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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国土征预字[200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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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号: 标题: 埔国土征预字[2005]001号
来源: Y--用地处 发布时间: 2005-03-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黄埔区广深路至广园东路夏园、沙步夏岗大道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道路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40.8725公顷 (合613.09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00五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涂志概、毛鸿  联系电话:82399682

(本公告复印后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现场、被征地村、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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