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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国土规划征预字〔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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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号: 标题: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国土规划征预字〔2018〕68号)
来源: 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18-09-1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海珠区叠景路、华盛南路(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S1);防护绿地(G2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5.8497公顷(合 87.75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1. 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2.社保安置;3.留用地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社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社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社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专此公告。  

  

       

2018911  

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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