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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花国土征预字〔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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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号: 标题: 穗花国土征预字〔2009〕12号
来源: Y--用地处 发布时间: 2009-06-2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106国道以东(具体位置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14.7491公顷(合221.2361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6]149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花府〔2002〕11号)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
2.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3.留用地安置 ;
4.社保安置。
(三)本局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江伟棉,联系电话: 369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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