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号: | 无 | 标题: | 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萝国土征预字〔2011〕22号) |
来源: | L--利用处 | 发布时间: | 2011-11-13 |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关于“重点加快广州科学城(北区)建设”的精神,结合粤新合作“知识城”在北区选址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第二科学城规划选址相关工作的复函》(穗规办〔2008〕756号)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萝岗区知识城北起步区KN1-2路(详见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业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4.939公顷(合374.083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可选择的措施: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2.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分红方式安置;3.安排劳动培训和重新择业安置。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根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萝岗区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于2009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广州科学城北区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穗萝国房〔2009〕13号)精神的要求,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