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号: | 无 | 标题: | 穗天国土征预字〔2010〕06号 |
来源: | Y--用地处 | 发布时间: | 2010-08-05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车陂涌综合整治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8960公顷(合13.44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可选择的措施: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2、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分红方式安置;3、安排劳动培训和重新择业安置;4、重新安排耕作土地做农业生产安置;5.异地移民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讨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目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河区分局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刘伟、童小群,联系电话:8555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