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
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1.2.4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将1.9.2第二款修改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四、将2.1.1修改为“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五、将9.3.4第五项修改为“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六、将14.1.2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七、将14.1.3第二项修改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八、将20.2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九、修改相关表述。将《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自然资源部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