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3月30日,《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随着城市空间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州市的停车形势和停车政策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停车配建标准无法适应停车发展需求;另一方面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指标的管理,急需制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细化停车地区差别供应,划定管理分区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客观上推动了城市建设密集区“边界线”的外移,城市中心区的实际范围进一步扩展,为更好的制定和执行停车配建指标,引导车辆在城市空间的合理分布,《规定》对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分区进行调整,即扩大管理A区范围,用地面积由112平方公里增加到240平方公里,同时调整管理B区边界,将增城、从化纳入停车配建指标管理范围。停车配建指标管理分区如下:
A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中心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增城、从化)。
B 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总量平衡、资源共享的要求在附表指标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
(二)提升住宅、医院、学校等需求矛盾较大地区的配建标准
1、优化住宅类配建指标,管理A区按照1.0-1.2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B区按照1.2-1.8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基本上能满足每个家庭拥有1-1.5个泊位。
2、提高医院类配建指标,管理A区范围由“0.5-0.7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为“0.8-1.0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规定》也明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并不得占用道路用地,进一步方便居民就医。
3、完善幼儿园、小学等停车泊位设置要求,由“设置3-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调整为不少于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并将幼儿园、小学设置接送学生临时车位为强制要求,并应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三)公共交通站点周边配建指标适当折减,倡导综合建设项目车位共享,鼓励公交出行
考虑到停车需求的“错峰/共享”、公交高可达性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办公及商业类建筑,A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进一步倡导公交出行。
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综合性建筑物,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总和的85%配置。
(四)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体现设施公平
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