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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解读材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4-13 08:1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3年4月16日,我委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房字〔2013〕421号,以下简称421号文),421号文明确了前置审批用地适用范围、公开出让程序、前期投入补偿方式以及前期投入款的申请和拨付程序。421号文有效规范了我市历史上前置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土地出让手续的问题。市机构改革和增城、从化撤市设区后,部分权限和表述需要进行调整;同时,为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管理新要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涉及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权限已下放各区实施。421号文即将于2018年4月15日有效期届满,因此,我委开展了421号文进行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修订内容的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结合结构改革和事权下放等情况对421号文进行相应修订,涉及公开出让程序、前期投入补偿方式以及前期投入款的申请和拨付程序等实质性条款未做改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结合机构改革,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一是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府办〔2015〕44号),调整421号文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意见》将421号文中“市国土房管局”修改为“国土规划部门”。二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33号),已取消市发展改革委土地出让金收支的计划管理和审核土地出让金返还、缓交和使用的职责,市发展改革委不参与前置审批用地前期投入补偿款的拨付审核工作。《意见》将421号文第四(一)点修改为“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二)对前置审批用地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一是《修订送审稿》删除了421号文中“《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和将“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为“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1999年1月1日前核发的《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主要因为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市、县两级政府的征地审批权。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不再核发《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如有核发的,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属违规文件)。而《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后实施手续的通知》为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报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后的批后实施通知,不属于市政府原有征地审批权批文,将该文件一并纳入,扩大了前置审批用地的范围,不合理也不不科学。二是《修订送审稿》将421号文第一(二)点中调整为“未核发上述用地文件,但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2007年6月30日前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仓储用地,且确因规划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实施建设的”。根据《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6月30日之后,工业用地必须公开出让。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前置审批用地适用范围。       

三、新旧政策实施衔接       

《意见》按印发实施日期实行,《意见》印发实施前,市国土规划委已受理的前置审批用地案件,按受理时点前置审批用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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